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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5 20:06:52   发布者:做好做歹网

司法的不断技术化,既是基于社会不断分工和人类知识不断专业化的发展要求,也是基于司法公正解决社会纠纷所必须具备的至上权威性要求。

(38)同前注(14),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书,第132页。在通常情况下,通过自愿服从、社会压力或者程序性贯彻手段的威慑本身即足以使法律体系发挥其一般的行为导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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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面对正义消失的威胁,就要避免把现代法律的沉默问题,转变为另一个寻求手段以实现更多可欲目的的(技术)问题。(47) 任何社会中的法律总是存在着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也不可能与当时的社会需要或者社会正义观念完全一致。对于我国过去的立法实践,批评者指出,由于中国制度的特殊性,人大代表往往不能如同西方议员那样积极地参与法律制定的过程并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35)徐忠明:《终生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各种审判是公平的、公开的,不能因公众的吵闹而带有偏见。

正因为如此,民众有时候似乎更愿意采取私力救济、闹事、上访等途径来解决社会纠纷。(37)翁子明:《司法判决的生产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还注重群体内部个体的序列和位次,从而保持群体的稳定和平衡。

景颇族山官之所以有威严,从其门前悬挂着的用木料制成的月亮和太阳标记、屋檐下垂挂的尖状的波竹这些独特的物件就可感知。中国的习惯法主要有: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会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等。[27]参见《四川彝族家支问题》,四川省民族研究学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1985年4月铅印本。[12](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译本第1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

对此,我们必须认真、慎重地对待和处理。[15]侗族的埋岩、苗族的议榔也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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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是作为群体的一员而存在的,与所属群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个体只有与群体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应该看到,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在当今民族地区的存在是有其深厚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的,我们不能无视固有法文化的强大生命力而片面追求法律的先进或法制的统一,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深刻教训的。其次讲述瑶山已往所发生的有关习惯法的大事,如某人因某种行为触犯习惯法等。习惯法行为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外化方面。

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各少数民族通过对自然界的观察形成了一些有关秩序的认识,又用这些秩序去认识和把握习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类比性较为鲜明。如苗族议订习惯法一般称为议榔,每次议榔前,先由寨头们商议议榔内容,提出草案,然后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由寨头手持芭茅和梭标(代表权力和权威)宣布初议的习惯法的内容,由大会讨论并通过。[10]参见《赫哲族社会历史调查》有关部分,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87年3月。

彝族习惯法文化则与彝族处于奴隶社会历史时期相和适应。有的则用一块白布男女双方拉着从中间剪断,各执一半,即表示离婚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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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族买卖土地时将石头或骨板打成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以作凭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这种原始和粗糙,恰恰是人类本性最起初的反映,是人类社会生活最生动的记载,弥足珍贵。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独特魅力使中国法文化更加丰富多彩、光灿夺目。它受民族整体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也是民族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大会上要杀牛一头,以肉分给参加会议的各村寨的每一户人家,表示大家吃了就牢记习惯法不要违犯。习惯法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中是普遍的、大量的、经常变化的,根据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由少数民族习惯法观念支配的一切行为,如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议定、修改、解释、讲诵行为,信仰、遵守习惯法的行为,处罚、制裁违反习惯法者的行为以及调解、处理各类纠纷的行为,都属于少数民族习惯法行为范畴。1.少数民族习惯法观念 少数民族习惯法观念,即各民族成员关于习惯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见解、知识、要求和评价,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深层部分。其中,最具学术价值的是,由于生产方式变革的缓慢,原始的经济模式长期被沿习,中国各少数民族都较多地保留了在汉族地区已消失或淡薄了的人类远古时代的文化传统。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以若干村寨为基本单位议定修改并执行实施的,民族、村寨和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体成员的利益。4.类比性 类比性是指不能撇开具体物象作抽象的理论推论,由一定的个别的事物经验去比拟另一种现象。

[11]参见《赫哲族社会历史调查(三)》第15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3月。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各少数民族都利用劳动、节庆、宗教、婚丧及议定修改习惯法、处罚违反习惯法者等场合讲解本民族习惯法的精神和具体内容,通过各种生动、具体的事例和形式强化本民族成员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务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3]贵州榕江县水尾乡的水族寨子,在七十、八十年代逐渐恢复了寨老制,他们利用传统的习惯法形式调解婚姻、山林、田地、场界纠纷,效果很好。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关系到尊重民族历史文化,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国家的法制建设,不能等闲视之。

[18]参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第124-125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12月。[2]〔英〕萨姆纳:《社会习俗》, 转引自朱景文著:《现代西方法社会学》第151页,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15]参见《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第36-37页。[5]因为不忍心和害怕亲自动手处罚自己的亲人, 或羞于动手杀自家的猪牛羊,在鼓楼的宴席上向众乡亲赔罪,所以侗族严格地教育自己的子孙后代不要违反习惯法,培养他们从小就谙知习惯法即侗款的精神、侗款的内容,在他们的意识深层牢固地树立起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

同时,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整范围更大,象社会交往、丧葬等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所独有的,因此它对国家制定法是个有益的补充,而且它还能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不足,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更贴近民族地区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其约束力也更强,这些都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28]按照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生产习惯法导致乱砍乱伐毁坏森林的事件不断发生。

国家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可以认可习惯法,而使之具有国家法与习惯法双重属性双重效力,但习惯法从本质上有别于国家制定法,它是公众意志的体现,主要着眼于社会(群体)管理和社会(群体)秩序的维护,保障的是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习惯法主要有自然形成(俗成)和全体成员(或代表)议定(约定)两种形成方式。

[16]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大量存在和广泛应用,反映了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了浓厚的原始色彩。[29]捞油锅、驱逐琵琶鬼等迷信、神判行为还未绝迹。

[25]滇西北的彝族仍沿用传统的示标习惯法,作为保护森林、严禁砍伐放牧的警标,人们极少违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不少规范和制度,经过改造,在今天的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藏族有捞油锅、钻神索、顶呷乌(顶护身符)等神判行为。具体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少数民族行为者的习惯法观念与其行为动机为目的的联系。

[28]参见刘金和:《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犯罪和执法问题的探讨》,载《云南法学通讯》1988年第1期。这有助于我们多侧面多角度地认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

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内容丰富,包括社会组织与首领规范、刑事规范、婚姻规范、家庭和继承规范、所有权债权规范、生产及分配规范、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规范、调解处理审理规范等,涉及少数民族社会生产、生活、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11] 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是行为自由和行为责任的统一,它以义务性规范消极性规范为主,较为具体、明确。

如赫哲族习惯法文化反映了赫哲族以渔猎为生的经济和社会形态,带有鲜明的渔猎文化色彩。有些习惯法以不成文形式表现,有些则以成文形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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